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诉刑诉〔2020〕39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5271987********,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租住徐州市泉山区**小区**期**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乡**村**号)。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3日0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饮酒后驾驶苏CV****号小型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至徐州市泉山区风华南路与嘉美路交叉口时,被民警现场查获,其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42mg/100ml血,被告人胡某某提出异议,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被告人胡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5.0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现场查获照片、抽血照片等物证;
2. 驾驶车辆信息等书证;
3. 证人孟某某、白某某的证言;
4. 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的物证鉴定书;
6. 现场查获录像片段。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燕
检察官助理:刘慧芳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