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一刑诉〔2020〕32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811988********,汉族,高中文化,木工,住新沂市**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新沂市**镇**村**路**巷)。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胡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胡某某,听取了被告人胡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1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酒后驾驶苏C0****号小型轿车上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新沂市百合家园南门地段时,被新沂市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执勤民警依法查获。经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胡某某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3.3mg/100ml,属醉酒驾驶。

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闻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

4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鉴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尚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公安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