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5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县**镇**村**路**号。2020年1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5时26分左右,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后驾驶苏A6****小型轿车行驶到溧阳市和平南路路口处,撞到陈某某停放在路口停车位内的苏D2****小型轿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民警到现场出警,发现胡某某涉嫌酒后驾车,经对胡某某的血样检验,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4.9毫克/100毫升.
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案发经过、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汪某某、孔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胡某某的的供述与辩解;
5.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丽霞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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