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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溧检诉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胡某某,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5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县**镇**村**路**号。2020年1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5时26分左右,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后驾驶苏A6****小型轿车行驶到溧阳市和平南路路口处,撞到陈某某停放在路口停车位内的苏D2****小型轿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民警到现场出警,发现胡某某涉嫌酒后驾车,经对胡某某的血样检验,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4.9毫克/100毫升.

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案发经过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汪某某孔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胡某某的的供述与辩解;

5.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丽霞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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