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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一部刑诉〔2020〕701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2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乡**村**号,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小区**号楼**单元**号。2013年8月12日因殴打他人被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2020年3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保定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21时35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冀******的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河北省保定市玉兰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东风路口南20米处时,被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其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183毫克/100毫升。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抽血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9.5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0年5月20日20时25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冀******的灰色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光明街由南向北行驶至花园路口北150米处时,被石家庄市无极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其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106毫克/100毫升。经新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抽血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67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康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小区**号楼**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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