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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71982********,汉族,初中,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唐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唐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F*****的小型汽车行驶至向阳街山南庄岗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唐县中医医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31.2mg/100ml,属于危险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江

检察官助理:刘央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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