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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一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3291964********,汉族,半文盲,群众,系河北省新乐市**镇**村**街**区人,现住河北省阜城县**镇**村。2020年7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阜城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阜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阜城县**街由南向北行驶至阜城县**小区与**小区交叉路口附近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司法鉴定:送检的DW-2020-577号胡某某的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33.25mg/100mL,经河北冀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被告人胡某某的户籍证明;

    3、视听资料(查获视频、抽血视频)

    4、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河北冀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曹楠楠

             检察官助理:梁瑞林

                  202091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于阜城县**镇**村取保候审;

2.案卷两册;

3.光盘一张;

4.具结书附卷移送;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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