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出生地:河南省孟津县,居民身份证编号410181198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孟津县**公司职工,户籍地:河南省孟津县**镇**家属院,现住:河南省孟津县城关镇锦绣花园10号楼202。2020年07月0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孟津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本案由洛阳市孟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4月13日22时57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饮酒后驾驶豫******号小型轿车沿孟津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中队门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酒精测试仪测试,胡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0毫克/100毫升。经鉴定:胡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7毫克/100毫升。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孟津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胡某某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证人朱某某陈述;3.被告人胡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结论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以上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松亚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孟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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