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巩检一部刑诉〔2020〕81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11974********,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巩义市,住巩义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2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巩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农用四轮拖拉机沿巩义市紫荆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香玉路处时与康某某驾驶的豫AF****号小型轿车相撞,致两车受损,造成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经巩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认定,胡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胡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00.3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康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报告、巩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查获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巩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家林
检察官助理:乔 林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巩义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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