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534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51981********,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镇**小区**号楼**室(户籍地:泗阳县**镇**路**号)。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胡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该被告人,听取了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6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苏EE****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泗阳县李口镇其虎村魏庄组水泥路时与人发生口角纠纷,后对方报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胡某某的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38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明知对方报警,在现场等候警察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调取、制作的涉案人员户籍材料、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呼吸酒精含量测试单、机动车驾驶证查询记录、抓获经过、前科证明等书证;
2.证人魏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酒精含量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洪亮
检察官助理:袁丙杰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方式:13196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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