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西检一部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4103031970********,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路**号院**栋**门**号。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黑色“**”牌二轮普通摩托车,在洛阳市西工区沿纱厂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纱厂十字路口西南角处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2.6mg/100mL;驾驶的“长铃”牌二轮燃油车属于机动车范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及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查获经过、酒精检测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延红
(院印)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光盘壹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