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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西检一部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0年****日生,身份证号4103031970********,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号院******号。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黑色“**”牌二轮普通摩托车,在洛阳市西工区沿纱厂南路向北行驶至纱厂十字路口西南角处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2.6mg/100mL;驾驶的“长铃”牌二轮燃油车属于机动车范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及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查获经过、酒精检测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延红

(院印)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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