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51968********,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光山县人,住浙江省德清县**街道**路**号。2018年5月30日因驾驶证公告停止使用期间,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德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暂扣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合并执行);2018年8月9日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和交通肇事逃逸被德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拘留十八日(合并执行);2020年1月8日因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驾驶证公告停止使用期间仍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德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罚款553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合并执行)。2020年2月26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23时18分许,被告人胡某某在驾驶证公告停止使用期间,使用伪造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浙E56****小型轿车,行经德清县**街道**街与**路路口,追尾碰撞赵某某驾驶的浙A****小型轿车,造成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胡某某驾车逃逸,后随即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验,被告人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9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胡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赔偿赵某某车辆维修费人民币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驾驶证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德清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收条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钟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
4.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6.现场照片、监控视频截图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法律规定,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案发后赔偿事故损失,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胡某某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结合其情节表现,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适用速裁程序。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征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
2.光盘一张、补充证据材料若干及《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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