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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5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湾,现住海南省三亚市**社区****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4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5日经本院决定,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胡某某与其朋友在位于三亚市吉阳区**小区附近的“**”酒楼一同饮酒吃饭。次日0时许,胡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琼BO****的“东风”牌轻型普通货车前往三亚市金鸡岭,途经三亚市天涯区凤凰路消防支队路段时被公安干警当场查获,经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39mg/100mL,公安干警随即将其送至三亚市中医院抽血检验。经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鉴定,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2.书证:查获经过、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等笔录: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建议判处胡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如翔

检察官助理:刘玲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三亚市**社区****,联系电话:13976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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