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011994********,黎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五指山市**镇**村委会**号,住海南省五指山市**镇**村委会**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2月31日被五指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3日被五指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指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五指山市凡尔赛量贩式KTV场所内喝酒,随后又到五指山市逸清路盐焗鸡店内喝酒,于当天晚上21时许喝酒完毕后便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往原海南第二中学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海榆中线214Km+200m时,被在该路段处执勤的五指山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用“呼出气体酒精检测仪”对被告人胡某某进行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239mg/100mL,确认被告人胡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接着五指山市公安局民警将胡某某带至海南省第二人民医院急诊科内提取了血样。于2017年12月31日,五指山市公安局民警将胡某某的血样送至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进行乙醇含量检测,胡某某的检测结果为:253.762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摩托车壹辆(陆爵踏板式摩托车,白色,车架号:LILTCGPD6G0******,发动机:GF00****,无号牌);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查获经过、提取笔录、提取登记表、血样送检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证明;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对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交通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53.7620mg/100mL,且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符仕勇
书 记 员:尹怡然
2020年5月28日
附:1.被告人胡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海南省五指山市**镇**村委会**号;
2.侦查卷1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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