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272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汉族,政治面貌系群众,198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522***************,驾驶证号码为522***************,准驾车型为C1,文化程度为小学,户籍地为贵州省铜仁市********组,现住址为广东省东莞市****社区****号东莞市**有限公司宿舍**,工作单位为东莞市**有限公司。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日凌晨,被告人胡某某饮酒后驾驶粤S9****号牌小型汽车在**区**街道**工业区**出口路段倒车时,该车车身右侧与由刘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车身左侧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5时41分,公安机关对胡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82mg/100ml,5时59分,公安机关将胡某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胡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72.28mg/100ml。在此次事故中,因胡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在未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目前该事故尚未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倒车时造成交通事故,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该事故目前尚未达成赔偿协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余永光

                                  书  记  员 卢倩文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为132********,担保人覃某某联系电话为1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