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罗检刑诉〔2019〕179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84********,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县**镇**村**号,现住本市罗湖区**村**栋,工作单位为深圳**公司。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2020年4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四轮电动车行驶至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路段时,该车车头左侧轮与刘某甲身体发生碰撞,造成车辆部分损坏、刘某甲受伤(未达到轻微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胡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该事故达成赔偿协议。执勤民警对被告人胡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6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后经抽血鉴定结果为125.4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交警支队指挥中心,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抽血告知书、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现场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情况说明,胡某某的人口基本信息、人员指纹卡,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查询结果,信息登记表,抽当事人血样登记表,犯罪嫌疑人需抽血(或者提取尿液)检验通知家属记录表,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告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温某证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民警出具的查获经过;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伤情鉴定结论;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光盘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饶丽莉
(院印)
2020年4月16日
附:
1. 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
2. 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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