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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一部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胡**,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1975********群众,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住临渭区****村,2020年7月2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胡**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EH****的小型汽车,沿着双官路行驶至官底镇东段时被依法查获,经鉴定胡**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1.7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电子数据、被告人供述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被指控事实。被告人了胡**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新娟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胡**现在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以及《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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