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91979********,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8年10月16日,被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给予罚款人民币2500元的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位于五峰镇万马桥路段的“食韵家”餐馆吃饭时,饮用一杯白酒、一瓶啤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鄂E*****的桔色雪佛兰牌小型汽车离开,当车辆行驶至五峰镇沿河西路水闸桥西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查胡某某未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其出示的机动车驾驶证系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经鉴定,胡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2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归案经过、道路交通检查登记表等书证;2.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3.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武铁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695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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