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张检公诉刑诉〔2019〕493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021986********,汉族,大专学历,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路**号,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小区**栋**单元**号。2015年9月1日因吸食毒品被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罚款500元的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8日被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10日21时52分许,被告人胡某某在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期间酒后驾驶豫R****5号小型轿车,由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西路经镜潭路往湖南路方向行驶,行驶至张湾区镜潭路东风公司21厂2号门路段时,被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四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16年11月15日,经湖北医药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检验,从送检的胡某某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2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信息、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湖北医药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4.视听资料;5.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期间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上官伟锋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14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