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3221980********,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出生地湖北省嘉鱼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安区**办事处,住嘉鱼县**镇**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嘉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咸宁市嘉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21时37分许,被告人胡某某无驾驶资格饮酒后驾驶鄂L*****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嘉鱼县鱼岳镇烟墩路路段时,被执勤的巡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胡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18.6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单等书证;2.咸宁归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3.被告人胡某某抽取血样的视听资料;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惠民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嘉鱼县**镇**小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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