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房检二部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3251962********,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房县**镇**街**组**号,现住房县**镇**路**号**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20时47分,被告人胡某某酒后驾驶鄂C*****8号小型普通客车,由房县城关镇吉甫路返回武当路,在行至唐城西路“瑞富未来城”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酒精检测,其含量为108mg/100ml。2020年7月15日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胡某某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03.12mg/100ml。为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2.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经过”;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刑事照片;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兵
检察官助理:邓 伟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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