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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房检二部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325197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房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房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18时许,被告人胡某甲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鄂C****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房县大木镇往姚坪乡方向行驶,行至白竹线153km+80m房县姚坪乡庆口村路段时,车辆撞至路边防护钢栏,造成其本人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胡某甲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5 月10日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胡某甲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46.26mg/100ml。为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杜某某的证言,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到案经过”;3.被告人胡某乙的供述和辩解;4.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刑事照片;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并发生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甲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兵

检察官助理:邓伟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甲现被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3797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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