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枝检公诉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723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枝江市,住枝江市**镇**村**组。
本案由枝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载着妻子李某某从枝江市马家店街办计划村出发,沿江汉大道由北向南行驶,后右转弯行驶至迎宾大道南岗路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鉴定,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7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发破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彬
检察官助理:陈奇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在枝江市**镇**村**组家中,联系电话:15549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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