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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20〕32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2281966********,汉族,出生地、户籍地湖北省汉川市,初中文化,住湖北省汉川市**镇**街**村**号,2020年10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酒后驾驶鄂KF****号小型轿车,从汉川市**镇**大道**门行驶至汉川市**镇系马桩时,与同向张某某驾驶的鄂AZ****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1.7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户籍信息、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事故现场图等书证;2.武汉福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昌琼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汉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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