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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沙检二部刑诉〔2019〕13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4001964********,汉族,初中文化,荆州市**印染厂退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巷**栋**单元**楼**号,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荆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鄂D****W黄色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荆州市沙市区**由北向南行驶至**路段时,因操作不慎与道路中央隔离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荆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大队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胡某某有酒后驾车嫌疑,遂现场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08.7mg/100ml。随后民警将胡某某带至荆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提取其静脉血样。经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05mg/100ml。

经荆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大队认定:被告人胡某某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鄂D****W黄色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2.被告人胡某某基本情况、身份证复印件、呼吸酒精检测报告、检定证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光盘4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胡某某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可以从重处罚;因被告人胡某某自愿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齐涛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巷**栋**单元**楼**号,联系电话:13545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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