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州区检二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21991********,汉族,专科文化,湖北公安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镇**村**组,现住址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荆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0日01时00分许,犯罪嫌疑人胡某某驾驶鄂A****H小型汽车,沿**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荆州市荆州区**镇**村路段时,因操作不当,所驾车辆与道路南侧护栏发生刮擦,造成车辆及道路护栏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荆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民警对其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测试结果为118mg/100ml,随后提取其静脉血样送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检测出胡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9.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信息等书证;2.呼吸酒精检测报告,送检血样鉴定意见;3.抽血、送检照片等电子数据;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佩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公安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3129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