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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隽检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41969********,中共党员,汉族,大专文化,任通城县**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通城县**乡**村**组,住湖北省通城县**镇**园**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通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7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20时25分许,被告人胡某甲酒后驾驶牌号为鄂L****5的普通小型汽车从通城县**村出发往县城方向行驶,行至银城西路隽水镇卫生院门前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2020 年7月26日22 时32分胡某甲的血液酒精浓度乙醇含量为137.8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查询结果单、照片、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魏某某、胡某乙的证言;3. 鉴定意见;4. 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瑞雪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中,联系电话13235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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