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检二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2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郧西县,户籍所在地郧西县**乡**村**组**号,住郧西县**镇**路**号院内。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郧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郧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1日20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酒后驾驶蓝色“光速”牌鄂C****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其位于郧西县**镇**路**号的住处出发往留春园方向行驶,行至环城北路与光明街交汇处被民警查获。胡某某意图逃避检查被民警控制。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01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民警将其带至郧西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血样中乙醇成份含量为102.4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血样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4.检查笔录及照片;5.视听资料;6.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左涛

检察官助理:李丽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郧西县**镇**路**号,联系电话13886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