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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031967********,汉族,初中文化,黄石市**工程有限公司**,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路**号**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13时2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酒后驾驶鄂B*****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西塞山区***店门前路段往**广场行驶。因道路较窄,其多次按喇叭提示车前行人徐某某避让。胡某某将驾驶车辆停放于**广场附近车棚后,与步行至此的徐某某发生争执,徐某某当即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将其带至黄石市**医院抽取静脉血样。经鉴定,被告人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5.27mg/100ml。

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2.证人徐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施向东

检察官助理:杨波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71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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