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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铁检一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4199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街道**村**坝**村**号,现住湖北省黄石市**大道**园**办公楼**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11月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4时4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后驾驶浙A*****号小型越野客车,经**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黄石市**区**大道**路路口路段时等待红绿灯睡着,其驾驶的浙A*****小型客车撞到十字路口安全岛柱子。经路过车辆报警,交警赶赴现场将其查获。民警将其带至黄石市**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其血样中乙醇定量检测为127.37mg/100ml。交警认定其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胡某某现场被查获,后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汪某某的证言;3.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鄂黄石求实联合鉴[2019]毒鉴字第56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娟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取保候审在黄石市**大道**园**楼,联系电话:15657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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