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港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02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街道**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酒后驾驶鄂B*****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黄石市黄石****路口时,与李某某驾驶的鄂B*****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二人一同前往黄石港交警大队处理事故,经对胡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检测结果为157mg/100ml。随后民警依法将胡某某带至黄石市*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胡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4.10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胡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赔偿李某某车辆全部修理费用共计10720元并取得李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黄石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明知他人报案,仍主动与报案人一同前往公安机关配合调查,系自动投案,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付 娟
检察官助理:徐晓康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街道**号**室,联系电话:15172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