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宜检公诉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21988********,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宜章县,住宜章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酒后驾驶湘******小型普通客车由宜章县玉溪镇四方井行驶至民主西路时被公安交警查获。(经鉴定,胡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定量检测结果为182.60mg/100ml。)
(2020年1月18日,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材料、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鉴定意见:湘南学院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3.现场勘查笔录:公安侦查员对被告人的现场检查笔录;
4.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阳永志
2020年3月4日
(本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487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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