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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岳检公诉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68********,汉族,小学文化,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均在湘潭市湘潭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湘潭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7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牌照号为湘C*****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湘潭市岳塘区107国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二桥北路口地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随即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胡某某进行了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检测结果为91mg/100ml。随后湘潭市公安局交警队民警将被告人胡某某带到该队执法办案区并通知医护人员提取了其血液样本。

经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鉴定,胡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3296mg/100ml。

2020年3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酒后无证驾驶牌照号为湘C*****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湘潭市岳塘区107国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二桥北路口地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随即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被告人胡某某进行了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检测结果为80mg/100ml。随后湘潭市公安局交警队民警将被告人胡某某带到该队执法办案区并通知医护人员提取了其血液样本。

经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鉴定,胡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6353mg/100ml。

到案后,被告人胡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系坦白,认罪认罚,无证驾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四个月拘役,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强

检察官助理:颜晓艳

2020年6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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