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一部刑诉〔2019〕4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51979********,汉族,小学毕业。住河南省登封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01月29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1月26日21时15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后驾驶豫A*****号牌的小型汽车,沿237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237省道与登封市告成镇天中大道交叉口时,被登封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二中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胡某某血醇含量为171.93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至3000元,可以适用缓刑,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吴瑞松
2019年8月8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
3、《登封市人民检察院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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