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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8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被告人胡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贵BX****长安牌面包车从盘州市**镇**政务中心往**农贸市场方向行驶,17时30分许行驶至**小学门口公路因会车与他人发生打架被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胡某某酒精含量为33mg/100ml,2019年11月12日,经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胡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13.5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及照片、户籍信息、查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2019】毒检字第D1857号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意见书;5.现场勘查、现场、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在人群密集区域的道路上驾驶,应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与本院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二高一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荣琴

                                               检察官助理 周亚运

                                               

2020年9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卷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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