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一部刑诉〔2020〕Z35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镇**路**胡同,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0日被翁牛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6日被翁牛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翁牛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害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此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21时57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后驾驶蒙ED****号轻型普通货车沿柳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古城街与柳林路交叉路口处向左转弯时与沿柳林路由南向北行驶的由刘某某驾驶的雅迪牌二轮电动车(乘员张某某)相撞,造成刘某某、张某某受伤及两车部分机件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胡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血液乙醇检验鉴定,被告人胡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01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组;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胡某某供述;4.鉴定意见:赤附医司法鉴定中心[2019]酒鉴字第2608号鉴定意见书;5.勘验笔录。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 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波
检察官助理:曹阳
2020年11月16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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