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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住**乡**行政村**号,务农,非党员, 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西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12日被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本案由周口市西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12日已电话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4日0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豫P1*9**8号宝骏牌棕色小型普通客车,沿西华县干校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西华县干校路看守所路口时,该车左前方与在该路口中间烧纸的叶某某相撞,造成叶某某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胡某某驾车逃逸,行驶距事故现场东约700米公路南侧非机动车道上弃车逃逸。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胡某某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的违法行为,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胡某某驾驶豫P192T8号小型普通客车逃逸。被害人叶某某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的违法行为,与本起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叶莲在该起事故中无责任。2019年10月24日20时许,到西华县公安局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家属积极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视频资料电子证据及相关书证,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在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投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的家属积极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卫敏

(院印)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及视频资料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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