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74********,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龙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安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27日,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洒雨方向往普坪方向行驶,18时许,当行驶至安龙县普坪镇乐庄村路段时,与前方由陈某某驾驶的苏EW****号小型轿车(由龙滩坡方向往普坪方向行驶)右侧倒车镜相碰挂,造成胡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胡某某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黔西南州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胡某某抗凝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鉴定,其乙醇含量为209.1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黔西南州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于道路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 凯
检察官助理:姚中艳
附:
1.被告人胡某某被取保候审于贵州省安龙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3984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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