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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6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村**组,住贵阳市观山湖区**花园**组**栋**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7月10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晚上,被告人胡某某饮酒后驾驶贵AP****号小型轿车由贵阳市观山湖区**路沿**路往白云区**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路**米时,追尾王某某驾驶的贵CS****号小型轿车,造成两车受损。民警接警后立即赶到现场,并对胡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7.6mg/100ml。民警遂将胡某某带至贵阳市白云区心血管病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贵阳市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鉴定,胡某某血液中含有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74.4mg/100ml。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白云分局认定,胡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交办案件通知书、身份信息材料、抓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及现场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抽血照片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指认、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证人王某某的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民警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金益

                                               检察官助理周妮妮

2020年8月5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电话号码:13511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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