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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Z387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4199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开县人,现住重庆市巴南区**小区**期**栋**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县**街道**街**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6时4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后驾驶渝D6****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重庆市内快速路巴南至南环路段巴南区段36KM+100M处时,与被害人谭某某驾驶的渝A0****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谭某某报警后,民警在现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22mg/100ml。后民警将胡某某带至九龙坡区第二人民医院提取静脉血送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中心检验,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8mg/100ml。

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酒精呼气测试单、强制凭证措施、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维修收据等书证;

2.证人许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乙醇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辨认车辆、现场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钟彩霞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住重庆市巴南区**小区**期**栋**号,联系电话1389691****;

2.卷宗材料3册、视频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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