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二检一部刑诉〔2020〕258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汉族,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2201221991********,中专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农安县**乡**村,现住址:长春市二道区**栋**门**,于2020年1月9日因危险驾驶罪被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于2020年7月29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日28日16时4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无证驾驶吉A*****号踏板摩托从农安运输到二道区滨河小区东华路出售散装汽油,两桶散装汽油(每桶30升),以每桶140元价格违法出售。经长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检出汽油有效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金琰琰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侦查卷宗贰册,光盘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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