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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密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4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密山市**村(户籍所在地:齐齐哈尔市泰来县**镇**村**组)。2019年8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3日被密山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同心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同心路公厕前,与李某甲停在路边开着车门的黑G****6号夏利牌小型轿车相刮后摔倒,摩托车摔倒后将行人樊某某撞倒。经鉴定,胡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结果为186.973毫克/100毫升,已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侦查,被告人胡某某于2019年7月22日被公安机关在密山市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网上犯罪嫌疑人结论、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密山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2.证人杨某某、王某甲、樊某某、姜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鸡西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密山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黑龙江省博大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密山市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月梅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密山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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