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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齐龙检一部刑诉〔2020〕411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22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龙江县******组,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21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平阳街新工岗北侧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胡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6.9mg/lOO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车辆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

2.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恩珠

20201224

附:

1. 被告人胡某某现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5.《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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