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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二部刑诉〔2020〕480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101091982********,汉族,大学文化,**发动机上海有限公司员工,住本市虹口区**路**号。2020年5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4时2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沪******的小型汽车行驶至本市海宁路西藏北路东约100米处,与道路施工护栏发生碰撞后昏迷,民警接到群众报警赶到现场后发现胡某某有酒后驾车的嫌疑,因其伤势较重无法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遂由120救护车上的随车医护人员当场提取血样,后经上海润家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胡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5.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胡某某在该起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被告人胡某某自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刘某某、宋某某的证言、执法记录仪视频,证实被告人胡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昏迷、群众报警及送医经过、公安人员对胡某某依法抽血待检的经过。

2.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3.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依法出具的《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上海润家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胡某某驾驶机动车时系醉酒状态的事实。

4.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队提供的《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证实被告人胡某某的驾驶资格及涉案车辆情况。

5.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队提供的《受理案件登记表》、《到案情况》、《人员基本信息》,证实本案的案发、被告人胡某某主动投案的情况和基本身份情况。

6.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胡某某在该起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康定

2019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362180****。

2.案件卷宗和证据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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