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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上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公诉刑诉〔2019〕20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汉族,1971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上犹县,公民身份号码362l251971********,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上犹县水岩乡**村**组15号,现住上犹县东山镇**路35-*。2019年4月19日被上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10月15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承办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和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9日21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后驾驶无牌二轮燃油助力车经上犹县东山镇**路、**大道往**大道西方向行驶,当行至***大酒店门口路段时,被上犹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城区中队设卡路查民警拦下,经现场对胡某某用酒精测试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49.3mg/100ml。民警随后将胡某某带至县人民医院抽血备检。

经赣州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事发时胡某某血液内的酒精含量为176. 3mg/100ml。

4月16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胡某某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鉴定意见;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胡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楚楚

                           二0二0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家住上犹县东山镇**路35-*联系方式158*******;

2.侦查卷宗2册。

3.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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