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二部刑诉〔2020〕Z1911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3年9月3出生,身份证号码为4209211993********,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8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0日2时10分左右,被告人胡某某醉酒驾驶粤S5V****号牌小客车,行至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新城兴泰路路段时与郭某某驾驶的浙B1M****号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胡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后被郭某某驾驶其它车辆追停,双方一同返回现场。经鉴定,被告人胡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39.0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录像,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胡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胡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向娟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联系电话152*******)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