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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176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住中江县****路******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分别于2020年3月25日、2020年7月6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及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3日下午19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醉酒驾驶号牌为川F*****号小型普通客车从中江县龙台镇方向经S106线往中江县玉兴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中江县S106线293km+100m路段处时,因避让不及与王某甲驾驶的三轮车(搭乘陈某某、王某乙)相撞,造成王某甲、陈某某、王某乙不同程度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被告人胡某某有酒驾嫌疑,随即将其带至中江县第四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并送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检验。经鉴定:所送“胡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为199.4mg/100ml。

另查明,本次事故中,被告人胡某某应承担全部责任,王某甲、陈某某、王某乙不承担责任。被告人胡某某与被害人王某甲、陈某某、王某乙达已成协议并由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你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中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廖贤甫

2020年7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现住处所: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联系电话:15982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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