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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公刑诉〔2018〕487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21989********,纳西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住丽江市永胜县**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29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08日16时20分,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后驾驶云Q1****号小型普通客车在丽江市古城区金甲路“财源商贸城”路段与苏某某驾驶的云P0****号电动二轮车发生碰撞后逃逸,执勤民警到达后,在事故现场附近找到胡某某及肇事车辆,经对胡某某酒精含量呼气测试,测试结果为230mg/100ml,随后将胡某某带到丽江市人民医院提取血样。2016年11月14日丽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血液乙醇含量检验结果为236.65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胡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查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龙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苏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胡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桂莲

2018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6901****;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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