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二部刑诉〔2019〕1444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住**乡**村**房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1月4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30日21时45分许,被告人胡某某和朋友黄成富等人在昆明市官渡区新螺蛳湾附近一家餐馆吃饭,期间饮酒。后胡某某驾驶自己的车牌为晋******号的“北京”牌小型普通客车,搭载着黄成富等人上路行驶,当其行驶至昆明市**路**街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胡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94.92mg/100ml(乙醇/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指认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被查获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94.92mg/100m1(乙醇/血),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钱永兵
2019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16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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