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0〕460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51986********,彝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住景洪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5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7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08日,被告人胡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景洪市景德路由西向东方向行驶至景德路与勐泐大道交叉路口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
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胡某某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3.1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身份信息及机动车属性情况;查获经过;抽取静脉血样照片及登记表;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道路交通违法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耀华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在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13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共52页。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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