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汉族,1966年**月**日出生,云南省牟定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31966********,专科文化,牟定县**中心小学教师,家住牟定县**街乡**街村委**街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23日被牟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中候审。

本案由牟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7日下午,胡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电动四轮车驶往牟定县城汇金水岸小区,21时30分许,当行至中青路段时与车辆发生刮擦。民警在处置过程中,现场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4mg/100ml。后将胡某某带到牟定县医院由医务人员提取其静脉血液,后送检。经楚雄锦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3.60mg/100ml,其所驾驶的无号牌电动四轮车属机动车。牟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胡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证实本案来源及被告人到案过程;2、户口证明,证实胡某某已达刑事责任年龄,无违法犯罪记录;3、鉴定意见,证实胡某某驾驶机动车时属醉酒,所驾四轮电动车属机动车;4、证人孟学雄等人证言,证实胡某某饮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5、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证实其饮酒后驾车上道行驶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且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滕少顺

2020年8月14日

附:1、被告人现在家中候审

2、案卷材料共壹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_4、起诉书1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