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9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屏山县,住四川省屏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绥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绥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8日被绥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14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将张某某停放在绥江县人民医院门诊大楼门前停车场内的车牌号为云******号女士摩托车盗走。经绥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价格为4500元。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2.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及机动车购买发票、发还物品清单、谅解书、检讨书等书证;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5.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6、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敏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四川省宜屏山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材料7页。
3.光盘1张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